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中央督导在广东”专题专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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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

信息来源: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:2018-04-05 10:47 【字体: 视力保护色:

  一、根据中央、省委和市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,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,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,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,深挖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,制定本办法。

  二、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,视情予以奖励:

  (一)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、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;

  (二)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基层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;

  (三)利用家族、宗族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残害百姓的“村霸”等黑恶势力;

  (四)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;

  (五)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、渔业捕捞等行业、领域,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;

  (六)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市场、车站机场码头、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收保护费的市霸、行霸等黑恶势力;

  (七)操纵、经营“黄赌毒”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;

  (八)非法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;

  (九)插手民间纠纷,充当“地下执法队”的黑恶势力;

  (十)垄断一定区域内废品收购、“黑煤气”的黑恶势力;

  (十一)侵害学生安全、财产安全,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,或者教唆、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;

  (十二)在房屋租赁、房屋买卖等过程中,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、吃差价、克扣押金的黑恶势力;

  (十三)恶意插手医疗纠纷,严重妨碍医疗秩序、扩大事态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,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;

  (十四)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;

  (十五)黑恶势力“关系网”、“保护伞”;

  (十六)群众反映强烈、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。

  三、举报可采用来电、来信、来访等方式。

  市扫黑除恶办举报电话:0755-61822222

  举报邮箱:szshceb@szszfw.gov.cn

  来信来访地址: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(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,邮编:518034)

  四、提倡实名举报,也可以匿名举报。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,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,以便回复处理结果。

  五、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,不得虚构、夸大、捏造事实,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、陷害。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,包含涉黑恶人员的基本情况、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,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。

  六、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,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,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一经查实,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,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。

  七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、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的程度,给予2000-100000元的奖励。有特殊贡献的,视情提高奖励金额。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成果,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。

  八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,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:

  (一)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;

  (二)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,按一案进行奖励;

  (三)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,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。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,酌情给予奖励。

 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,应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供发放奖金。

  九、本办法由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  十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

2018年2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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